根据《中共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的函》的文件精神,我局对相关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告。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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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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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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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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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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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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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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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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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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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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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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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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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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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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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征收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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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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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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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检查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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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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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检查
|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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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奖励
| 四川民爆行业安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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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奖励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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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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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食盐储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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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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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0年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
责任
| 1.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有关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全市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负责推进全市工业结构调整。
2.负责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拟订行业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3.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市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拟订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的监督管理。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4.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定并发布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审批、核准、备案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省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编制下达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头服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园区合理布局,负责牵头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推进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组织申报、实施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
7.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8.负责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负责制订工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税收、保险等方面问题的协调,参与工业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9.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改造、兼并重组,负责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全市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推进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0.负责对全市工业各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参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业、信息化和无线电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11.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指导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物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12.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13.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14.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市无线电频率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助做好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军地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15.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化经营、境外投资及兼并重组。
16.负责实施全市盐业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制订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17.承担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完成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18.负责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任务制定、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
19.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2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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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边界
| 1.经济运行调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经济运行中的日常运行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煤电油气运等日常生产保障性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
2.工业规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平衡。
3.工业与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需上级经信部门核准和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程序转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全市工业与信息化领域新建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核,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工业投资管理职能,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
4.节能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节能监察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节约能源资源及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5.食品安全监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制定食品产业提升政策,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等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市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承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6.药品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医药生产行业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
7.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管理的电力、盐业、成品油、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机械、冶金、建材、化工、医药生产、轻工、纺织、机电、通信、民爆等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按照职能分工,开展水电站运营安全监管、电力可靠性监管和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管等工作;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动态完善新行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市应急局负责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职能核发许可证,参与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事故应急救援,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市公安局负责参与查处、协调指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责对涉嫌犯罪相关责任人的立案查处。
8.环境保护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低碳发展等工作;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开展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节能、生态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工作。
9.盐业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
10.信息化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信息产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行业管理。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牵头负责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论证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
11.民营经济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任务制定、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的准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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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序 号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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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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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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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运行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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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2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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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技术改造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3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
责任主体
|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4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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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无线电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5
序 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运行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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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6
序 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告知理由),依法制发立案文件。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7
序 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运行保障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食品与盐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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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食品与盐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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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食品与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食品与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相关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食品与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14
序 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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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无线电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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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范围、对象、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按年度征收)、免缴、减缴频率占用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频率占用费计征表及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缴频率占用费的依据、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频率占用费缴款书;审批决定免缴、减缴频率占用费事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设台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不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稽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通知》《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15
序 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强制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监督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非法使用、安装及生产经营活动,并责令其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达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非法使用、安装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作出没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3.执行责任: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非法使用、安装及生产经营的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
责任主体
| 食品与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实施本项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依据进行记录并当场复核,并制作现场笔录。
2.决定责任:当事人无法定理由的,作出查封或者扣押决定,并交付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或者扣押的决定。
3.执行责任: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的,及时变折价处理;移送公安机关的,随案移送;不构成违法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没收的,解除查封、扣押。
4.事后监督责任:检查执行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1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食品与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需要,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军民融合办秘书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成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攻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或核销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1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军民融合办秘书科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成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攻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或核销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20
序 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四川民爆行业安全奖励
|
责任主体
| 军民融合办秘书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表彰方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21
序 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电力科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成效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
责任主体
| 食品与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责任: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加强对工业盐运销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用盐企业、抽查工业盐的生产、销售、购进、使用、库存情况,特别要对工业副产物盐产品采取重点监管。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以书面警告、责令整改、吊销相关证照等形式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2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盐储备的管理
|
责任主体
| 食品与盐业科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责任: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储备监管,保持食盐合理库存。
2.申请动用储备盐责任:发生全市食盐异常波动且符合动用政府储备盐条件,按有关规定,负责向上级盐业主管部门申请动用储备盐。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
表2—24
序 号
| 2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
责任主体
| 技术改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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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技改〔2005〕425号《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29886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