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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生产性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0-01-3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生产性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系列安排部署,推进落实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5号)和遂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做好生产性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号)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防控组织领导

  要深刻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科学研判形势,准确把握疫情。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坚持统筹兼顾、科学施策,积极争取企业的理解与配合,确保以最严要求、最细举措、最实工作,齐心协力做好生产性企业应对疫情防控工作。

  二、全面落实各项防控管理规定

  (一)严格复工复产管控。全市生产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要求有序组织复工,且2月3日前不得复工(保供企业除外)。生产性企业(包括已复工生产或未停产的企业)复工前,需制定完备严密的防控措施(预案),经县级疫情应急指挥部审批同意并组织现场核查后方可复工,核查未达到防控条件的企业不得复工。企业防控措施(预案)包括但不局限于防控决策管理、复产规模与控制、疫情检测与登记、宣传教育、信息报告、医疗救治、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内容。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结合行业特点和疫情实际,对企业防控措施(预案)提出细化标准和核查、审批流程,确保疫情“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二)加强疫情联防联控。各地要督导各复工企业严格落实厂(居住)区消毒、人员登记、体温监控、防护装备保障、信息报告等防控措施,要尽量减少厂区人员聚集。对湖北等疫区来(返)遂人员要严格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督促企业做实做细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企业员工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各地要建立健全企业应对疫情防控举报、监督机制。对未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企业,一经核实须勒令停工停产,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指导。各地要加大对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宣传指导,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防控措施(预案)。要加强正面宣传,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投入、教育引导和应急演练等。通过横幅标语、企业宣传栏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强对防控知识、应对措施的推送,引导和支持企业科学应对疫情。

  三、认真抓好防控监测和信息报送

  各地要认真做好复工企业的动态监测,对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从业人员数量、流向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摸排。各地安排经信部门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和审核负责人,从1月31日起,至全省解除疫情Ⅰ级响应措施止,每天上午10:00前将生产性企业复工(未停产)企业情况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抄报各县级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人:刘德勇;联系电话:18011178662。统计表和当天新增企业复工情况电子档发送至邮箱491717165@qq.com。

  附件:全市生产性企业复工或未停产企业情况统计表

  遂宁市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月31日


  附件
全市生产性企业复工或未停产企业摸排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手机:
序号 县(市、区) 企业名称 复工时间(未停产企业填报“未停产”) 目前上班人数(人) 其中湖北等疫区来(返)遂人数(人) 计划全面复工时间 全面复工人数(人) 其中湖北等疫区来(返)遂预计人数(人) 企业自查是否具备疫情防控条件(是/否) 现场核查是否具备疫情防控条件(是/否) 备注
1                      
2                      
3                      
4                      
合计                      


  说明:当天报送《情况统计表》的同时,需对当天新增复工企业情况作简要文字说明,若有突发应急事件需按应急管理规定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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