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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节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3-01-0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节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经委、各节能监察中心、各重点用能企业: 为推动全省节能监察工作,促进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工业节能目标任务,省经委研究制定了加强节能监察工作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节能监察工作意见》

二○○九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加强 节能监察工作 意见 通知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9 年7 月8 印发

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51 (共印60份)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经委、各节能监察中心、各重点用能企业:

为推动全省节能监察工作,促进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工业节能目标任务,现就加强全省节能监察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用能企业”)为重点,面向全社会,加强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传播,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制度,确保《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节能监察应以已发布实施的与节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

(二)节能监察是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执法,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符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基本原则。

(三)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用能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重在纠正违法用能行为,教育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推动全社会有效、合理用能。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面向全社会,深入宣传贯彻《节约能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标准,普及节能常识,建立和完善节能宣传培训机制。

(二)修订实施四川省〈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地方节能规章和标准体系。

(三)有序规范开展以重点用能企业为主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制度。

(四)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强化节能监察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和完善适应政府长效节能监管和公共服务机制的全省节能监察体系,逐步形成“节能主管部门制定政策、节能中心组织实施、节能监察机构监督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节能宣传培训工作,深入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

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节能常识,全民动员,人人参与,长期坚持,务求宣传实效;树立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节能的舆论氛围。要总结2008年《节约能源法》宣贯培训经验,继续举办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宣贯培训,力争用两年时间对全省节能监督管理机构和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进行一次轮训。举办能源管理师培训及各类专业培训。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强节能信息传播,建立节能技术和产品交流展示平台,建立和完善节能宣传培训机制。

(二)做好《四川省〈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修订和《四川省节能监察办法》制定工作,建立四川地方节能标准体系

按照省经委安排,根据《节约能源法》基本要求和规定,结合四川省情,争取2009年内修订完成地方法规《四川省〈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起草《四川省节能监察办法》及其他配套规章。配合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地方各类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用能系统运行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等,建立和完善具有四川特色的地方节能标准体系。

(三)推行节能监察体系标准化建设方案,增强节能监察机构执法能力

学习借鉴环境监察体系建设经验,引导各市(州)和重点耗能县(区)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建立和完善全省节能监察体系。推行节能监察体系标准化建设方案(详见附件1)并严格按标准验收合格。全面实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提高各级节能机构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能力,重点加强省、重点市(州)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彻底解决目前部分节能监察机构有机构缺人员、仪器设备短缺、缺乏必要的办公条件、无基础工作规范等问题,实现统一、规范执法。

(四)深入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检查,做好节能监管

建立和完善以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自查与节能监察机构现场监察相结合的节能监察制度,以239户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对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电力、煤炭、石油石化、纺织等重点行业的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实施现场节能监察。通过现场监察,宣传贯彻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纠正和制止违法和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整改措施,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2

(五)做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推动全社会依法节能

根据《节约能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要求,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固定资产节能评估与审查、淘汰落后、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空调温度、建筑和照明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和推动全社会依法节能。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能,强化责任

依照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节能监督检查的节能监察,是新形势下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党的十七大、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用法律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国务院、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强调要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强化依法监管,进一步加大节能监察(监测)工作力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依法节能,比过去更为重要、更为迫切。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认识。

全省各级节能监察机构是由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主管、负责本辖区内日常节能监察的工作机构,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管中的责任,强化其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作用,确保《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主管部门制定政策、节能中心组织实施、节能监察机构监督指导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基本职责见附件3

(二)保证经费,加强监督,确保节能监察权威性和公正性

各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应加大对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的支持力度,各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加强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监督,严格项目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按期完成全部项目内容,确保有限资金发挥应有效益。按照《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从事节能监察(监测)等工作,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从事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公益性服务工作,所需节能经费争取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服务活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争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节能监察机构在实施节能监察工作中,要积极服从同级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自觉接受上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节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做好节能监察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切实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配备适应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现场监察和调查取证设备、器材,具备必要的技术支持手段,配备必要的开展日常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经常进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定期举办辖区内节能执法交流和培训,增强工作责任心,保证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规范执法,及时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按照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统一印制执法文书,统一取证手段、车辆标识等,规范执法程序。所有节能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行政执法培训并取得执法证书,每年参加不少于两次的节能执法培训。建立全省统一的违法用能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对各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以《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大对违法用能的处罚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提高节能监察的震慑力。

附件:1市(州)节能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检查内容

3、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基本职责


附件1

市(州)节能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

类别

指标内容

建 设 标 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机构名称

经当地编办发文批准成立、组织健全、正式挂牌、市(州)经委直属的独立法人机构

人员编制

10人以上

6-10

5人及以下

人员管理

人员全部纳入或参照公务员管理

人员学历(大专以上)

95%

90%

85%

专业人员比例

70%

65%

60%

持证上岗率

100%

95%

90%

职能到位和工作开展

行使职能,圆满完成节能监察行政法工作

人均办公用房

不少于 15m2

不少于 12m2

不少于 10m2

执行节能监察工作制度

制度健全,得到贯彻和实施

执行节能监察工作程序

程序完整合理,操作简单实用,执行规范有序

执行节能监察报告制度

按有关文件要求报告

执法文书

合法有效,填写工整规范,资料齐全完整

档案管理

填写工整规范,资料齐全完整,分类保管

取证设备

摄像机

2

1

照相机

1/3

1/4

1/5

录音设备

3

2

1

电视机和DVD

1

1

1

烟气分析仪

2

1

1

便携式红外测温仪

3

2

1

数字温度计

3

2

1

热电偶测温仪

3

2

1

林格曼黑度仪

3

2

1

便携式电能测试仪

1

1

1

钳型电力计

3

2

1

照度计

3

2

1

温湿度计

3

2

1

办公设备

固定电话

1/2

1/3

1/4

传真机

2

1

1

移动电话

每人一部

台式电脑

1/

1/2

1/3

打印机

3/科室

2/科室

1/科室

笔记本电脑

3/科室

2/科室

1/科室

复印机

一台

信息化

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一套

服务器

1

1

12341节能监察热线

省、市、县联网的举报、监督和服务电话

             

附件2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制定并实施节能规划、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及其它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教育和节能管理岗位、重点用能设备操作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二、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向同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情况。

三、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落实经审查的节能措施情况。

四、检查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落实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淘汰措施情况。

五、检查依法落实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管理规定,对纳入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管理的产品,建立独立、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遵守强制性限额标准情况。

六、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按照政府部署开展能源审计、对标管理等,落实节能改造措施情况。

七、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八、检查合理用能标准、能源效率标准或经济运行标准执行情况,超限额标准的节能改造措施落实情况。

九、检查主要用能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源利用效率检测、评价,依据节能标准评价合理用能(电、热)状况。

附件3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基本职责

依据《四川省〈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规定,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由各级经委设立并主管,负责辖区内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一、省节能监察中心基本职责

(一)按照省经委要求,组织做好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

(二)负责对国家和省交办的节能违法案件、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和跨地区节能违法案件实施监察;

(三)对各市(州)节能监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解决节能监察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省开展节能监察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按照省经委要求,组织全省开展节能专项监察工作。

2009年组织开展四个节能专项监察:

一是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进行专项监察。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9年主要对“十一五”期间全省需要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抽监。

二是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主要监察:是否按照《节能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包含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落实《节能法》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是否达到要求等。

  三是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主要监察: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是否按规定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是否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四是对已公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抽监。

  二、市(州)节能监察机构基本职责

(一)做好本辖区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二)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三)指导各县(区)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四)配合省省节能监察中心做好节能专项监察工作;

(五)对上级交办的节能违法案件和投诉举报案件进行监察;

具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辖区节能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是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三是监督检查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是监督检查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工艺、禁止建设的高能耗项目等,及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内容;

五是受理节能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处罚违法用能行为;

六是节能宣贯培训、节能评审与重大课题研究;

七是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节能监察工作,对下级节能监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仲裁监督。

(资料来源:http://125.70.227.167:8080/gov/page/show.jsp?class=政策分类_节能环保&N_ID=76&t=0

川经〔200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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