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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新质贷”白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6-04-23 14: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遂宁新质贷”白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辖区企业:

    为筛选符合“遂宁新质贷”支持范围的目标企业,经研究,现将《“遂宁新质贷”白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0日




    “遂宁新质贷”白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遂宁新质贷”实施方案》为帮助企业解决因抵押物不足产生的“融资难”问题,筛选符合“遂宁新质贷”支持范围的目标企业,规范建立白名单审核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白名单,是指“遂宁新质贷”产品企业白名单。

     

    第二章 白名单筛选范围

    第三条 入白名单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遂宁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符合遂宁市产业发展政策,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污染和群体性事件;企业不属于“两高一剩”等国家明确要求退出和禁止的行业;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近三年内无违规申报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记录。

    (二)锂电新能源、食品饮料、电子信息、油气化工、装备制造五大主导产业,未来空天、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

    (三)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省级制造业领航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瞪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辅导企业,参与成渝中线科创走廊遂宁128实验室体系建设的各类创新主体。

    (四)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合理融资需求且抵押物不足。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白名单审批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遂宁新质贷白名单企业申请表详见附件);

    2.抵押物不足证明(必要材料: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

    3.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打印)。

    (二)属地审核

    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管、科技、财政等部门,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每周上报市工业经济发展中心推荐名单及相关资料(含企业提交材料及审核过程资料)。

    (三)市级审核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每周集中联审:市工业经济发展中心负责联合审查的组织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所属领域、企业称号是否属实且在有效期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实市城区登记范围内企业名下不动产抵押登记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两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环保事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两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市法院负责审核申报企业两年内是否发生重大涉法涉诉事件;市财政局负责督促金融机构对接白名单企业开展遂宁新质贷”业务,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四)推送合作金融机构

    经联合会审后,形成最终入围的白名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整理,推送至市财政局及“遂宁新质贷”合作金融机构。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五条 白名单内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原则上应当退出白名单管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环境污染和涉法涉诉事件;

    (二)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不符合第二章筛选范围。

    第六条 市级联审时,依程序审核历史批次白名单是否退出管理。

     

    第五章 

    第七条 白名单推送至合作金融机构后,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进行担保、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反馈与企业对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对接企业是否符合放款条件、授信金额、放款金额、利率、未贷款原因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期间可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遂宁新质贷白名单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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