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 | 检查项名称 | 分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检查要点 | 检查事项类别 | 是否涉企 | 领域 | 检查频次 | |||
| 省 | 市 | 县 | 一般 | 重点 | |||||||||
| 1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 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第48号令)第四十四条 | √ | √ | √ | 1.禁化武履约基础管理工作; 2.迎接国际核查资料准备工作; 3.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情况。 | √ | 是 | 监控化学品 | 1次/年(根据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实际情况开展定向检查不受此限制) | ||
| 2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 √ | √ | √ | 1.是否存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行为; 2.是否存在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盐产品生产销售记录的行为; 4.是否存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行为; 5.是否存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过国家规定范围销售食盐的行为; 6.是否存在将非食用盐产品用作食盐销售的行为; 7.是否存在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规购进食盐的行为; 8.是否存在食盐零售单位违规购进食盐的行为; 9.是否存在工业盐未按规定作出标识的行为; 10.是否存在食盐定点企业违规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 √ | 是 | 盐业 | 1次/年(根据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实际情况开展定向检查不受此限制) | ||
| 3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工业节能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 | √ | √ | 1.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2.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3.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4.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5.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6.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7.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 √ | 是 | 节能监察 | 1次/年(根据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实际情况开展定向检查不受此限制) | ||
| 4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行政检查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61号令)第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第十三条 | √ | √ | √ | 1.是否建立识别码备案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核查相关制度与流程文件等; 2.识别码备案相关工作管理情况,是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是否定期开展自检活动,核查相关证明材料等; 3.是否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注册生产者名称代码,核查可登录终端及账号,并现场登录; 4.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放市场前,是否已将识别码在信息系统备案; 5.用于测试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是否已于首次飞行前将识别码信息在信息系统备案; 6.企业对于需要变更识别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因维修、维护等原因),在重新飞行前,是否将识别码变更情况在信息系统备案; 7.是否重复、虚假设置识别码; 8.无人驾驶航空器识别码编码规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9.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标识状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 42590—2023的强制性要求; 10.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企业是否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 11.是否将唯一产品识别码写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储区,且未经生产企业授权,不能对其进行变更; 12.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体标识、存储区设置,以及信息系统中备案的识别码信息是否一致。 13.其他需要检查的相关工作事项。 | √ | 是 | 工业和信息化 | 1次/年(根据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实际情况开展定向检查不受此限制) | ||
| 5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 √ | √ | √ |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3.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4.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 是 | 民爆 |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本级工作计划实施。 | ||
| 6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四川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第三条 | √ | √ | √ |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 √ | 是 | 民爆 |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本级工作计划实施。 | ||
| 7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活动监督检查 | 《稀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 √ | √ | 1.根据《稀土管理条例》及《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确定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核查我省稀土企业生产经营台账,是否依法合规做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安排; 2、督促企业持续做好相关信息数据填报工作,强化各环节的规范管理。 | √ | 是 | 工业和信息化 | 1次/年(根据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实际情况开展定向检查不受此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