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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9-11-1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支队、站:

  为全面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有效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经局党组审议,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1月11日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为严肃机关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干部能力素质,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提升机关整体形象,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遂宁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十条措施》、市委两个“十不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含聘用、借用人员)。

  二、学习教育培训

  1.学习范围: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党风廉政教育、生活知识等相关内容。

  2.学习形式及载体:采取集体学习、个人学习、下基层实践调研、外出考察学习、参加组织集中培训、在职教育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运用书本知识、网络媒体、收看专题教育片、向基层群众请教等载体开展学习。

  3.学习组织:干部的集中学习教育主要采取党组中心组、支部组织生活会、干部职工大会、基层实践调研和外出考察学习的形式组织开展。每次学习由各牵头科室确定一个重点,并认真组织落实,年终进行总结。

  (1)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支部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月1次,由机关党委办和各基层党支部牵头负责组织。

  (2)干部职工学习原则上每周星期一的上午定为集中学习时间,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遇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推后。

  (3)干部职工参加的集中组织培训教育,由人事培训科负责牵头组织,科学安排,确保机关干部职工每年至少培训1次。

  4.学习要求

  (1)建立集体学习考勤制度。实行集中学习个人签到制,由各组织学习的牵头科室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和签到考核。全体干部职工都要遵守学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缺席,每月或每季度通报1次集中学习考勤情况,并纳入年终干部述学考核内容。

  (2)干部职工每人要准备一个专门的学习笔记本,对各种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各科室、支队、站和支部负责人要积极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和支部党员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及有关活动。每季度或半年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牵头组织进行学习记录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3)个人自学每周不少于2小时,并针对自学内容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

  (4)参加基层调研学习和外出考察学习的科室及个人要根据调研考察的内容至少撰写1篇调研考察报告,并交人事培训科备案。

  5.鼓励和支持干部参加各类自学教育培训。经所在单位批准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参加非高收费教育培训项目(学历教育、在职学位教育等),完成培训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证书的,由单位在证书取得当年从公用经费有按不超过学费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获得本科及以下学历的,不给予补助。对参加学习期间的报名费、资料费、差旅费等任何费用均不予报销。

  三、劳动纪律管理

  6.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日常工作期间,以遂宁市直机关作息时间为依据,进行工作纪律考勤。

  7.日常考勤,由局分管领导带队,机关纪委、人事培训科、办公室人员组成考勤组,采取不定期抽查形式进行,考勤结果在职工会上进行通报,并与个人年终目标绩效考核挂钩,并作为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8. 全体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质保量完成好本职工作,做到不脱岗、不串岗。严禁工作时间从事网络娱乐、购物、炒股、聊天等与工作无关活动。不假迟到、早退或外出者,超过2小时视为半天旷工,1天内超过4小时视为一天旷工。

  9.本局内分配工作无故不报到、不上班者,或岗位调整不按规定日期报到者,或因公出差、请假期满逾期未归而未及时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0.全体工作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和机关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会议期间不得擅自中途离场,不得在会场吸烟、接打手机、交谈喧哗、随意走动或打瞌睡,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会议及集体活动考勤由牵头科室负责,考勤结果分别交机关纪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和人事培训科留存。

  四、请销假规定

  11.工作人员请假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须服从工作需要(特殊情况除外);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由所在科室(支队、站)作好工作安排,不得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12.工作人员请假,一般应提前1天填写《年休假审批表》、《请假审批表》或通过“钉钉”,履行请假手续,并交人事培训科备案。如临时因病或急事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前必须向所在科室(支队、站)、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短信请假,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不假旷工处理。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13.工作人员请年休假,由本人提前填写《年休假审批表》。科级及以下人员经科室(支队、站)负责人、人事培训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局县级干部由主要领导签字审批。

  14.工作人员享有年休假的,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5天以上(含5天),一般应先考虑安排年休假,如时间不足可再按事假程序审批。

  15.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在当年内安排年休假。年休假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集中使用,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如因特殊工作任务,不能在本年度安排休假或休完假的,可以在次年三月底前安排,过期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未休完年休假不得进行经济补偿这。

  16.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17.工作人员请除公休假以外假期,由本人提前填写《请假审批表》。科级及以下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支队、站)负责人、人事培训科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科级及以下人员请假1天以上的,经科室(支队、站)负责人、人事培训科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局县级干部由主要领导签字审批。

  18.工作人员请病假3天(不含3天)以上者,须有医保定点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长期(1个月以上)休病假的,须按月出具医保定点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19.其他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激励关怀

  20.常态开展谈心谈话,由局分管领导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分管科室工作人员的全覆盖谈心谈话活动,及时掌握干部思想动态、现实表现和期盼诉求,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1.机关工会要严格按照政策落实工会会员的各项福利,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文体活动,及时做好干部职工法定节假日和生日问候。人事培训科要及时对生病住院职工开展慰问活动,并送去一定的慰问金。

  22.每年组织干部职工开展1次集中体检,健全干部心理疾病干预和救助机制,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23.干部职工因公急需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因先向分管领导作出口头请示,加班后及时填报《加班报销单》,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于次月10日前交人事培训科汇总报销。

  六、结果运用

  24.工作人员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审批,予以辞退。已履行请假手续,但未将相关审批表交人事培训科备案的,如经局考勤小组检查发现,视为无故旷工。

  25.干部职工请事(病)假情况列入个人年终目标绩效考核,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累计请事假10—15天的,扣减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0.5分;累计请事假16—20天的,扣减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1分;累计请事假21—25天的,扣减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1.5分;累计请事假26—30天的,扣减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2分。累计请病假1个月的,扣减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0.5分,累计请病假2个月的,扣减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1分,累计请病假3个月的,扣减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1.5分,累计请病假4个月的,扣减个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2分。

  26.上班期间,脱岗、不假外出,以及从事网络娱乐、购物、炒股、聊天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经本局巡查发现1次的,由其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累计达2次的,本局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累计达3次的,由局主要领导或机关党委书记给予诫勉谈话。对本局内巡查每发现1次,扣减本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0.5;如违规违纪被市级及以上机构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并按照上级规定加倍扣减本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

  27.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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