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开展工业企业在建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工业企业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根据《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工作细则>和<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遂水保委〔2020〕1号)和《遂宁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完成2022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任务分工表的通知》(遂水保委办〔2022〕6号)文件要求,我局将联合市水利局开展工业企业在建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一、时间安排
2022年11月2日-2022年11月4日
二、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听取情况介绍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束后与参建单位交换检查意见。
三、检查内容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后续设计开展情况;
(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与管理情况;
(三)水土保持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四)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重点是弃渣(土)场、高陡边坡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请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及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等参建单位,准备好水土保持方案等水土保持工作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联系人:孙子为 0825-2299629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检查内容表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水利局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检查内容表
| 序号
|
检查分项
|
检查内容
|
| 1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
|
指定有具体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
|
| 2
|
水土保持
方案变更
|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提高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或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 3
|
水土保持
后续设计
|
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按程序与主体工程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弃土(渣)场、取土(料)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
|
| 4
|
地表土
保护利用
|
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要求,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
|
| 5
|
施工扰动和弃渣处置
|
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弃渣不得乱倒乱弃或者顺坡倾倒。
|
| 6
|
取弃土场选址及防护
|
取土(料)场、弃土(渣)场选址合适,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
|
| 7
|
水土保持
措施实施
|
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对施工扰动土地及时采取工程、植物和临时防护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
|
| 8
|
水土保持
监测
|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遵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监测成果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工程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在生产建设单位官方网站、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公开,按要求定期上报原审批单位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
| 9
|
水土保持
监理
|
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
| 10
|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
|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
| 11
|
监督检查
意见落实
|
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反馈整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