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征求《遂宁市支持工业大规模设备更新及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遂宁市支持工业大规模设备更新及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7月27日前书面反馈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科(联系电话:0825-2988927,电子邮箱:93318451@qq.com)。
附件:遂宁市支持工业大规模设备更新及智能化改造数 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27日
附件
遂宁市支持工业大规模设备更新及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智改数转”全覆盖,推动我市工业实现高端化跃升、智能化改造、绿色化转型,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更新升级设备。围绕设备更新、“智改数转”、绿色低碳和本质安全提升等领域建立市级项目库,对市级(船山区、安居区及市直园区)现有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智改数转”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购置设备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2%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购置设备金额500万元(含)以上,未获得中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县(市、区)、市直园区设立设备更新和“智改数转”专项资金,对购置设备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二、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围绕工序装备自动化、关键岗位机器换人、传统设备数字化改造、生产过程智能控制等环节实施智能化改造。对“智改数转”典型标杆、优秀场景等引领示范作用强的企业给予支持,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每年评选一批市级上云标杆企业,每户给予3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贯标评定和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获得AA级、AAA级评定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信息消费)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数据安全管理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
四、促进数字基础建设。支持企业加强内网外网升级改造,鼓励企业与通信运营商合作建设5G专网、打造5G工厂。鼓励各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建设特色型、区域型、行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在锂电、电子信息等重点领域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对通过省级验收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提升服务支撑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补支持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设备更新、“智改数转”、绿色低碳和本质安全提升等领域编制相关规划和方案,开展企业培育辅导、诊断评估和成效评估等服务。加强本地“智改数转”综合服务商培育,对首次入选省级“智改数转”服务商推荐目录的,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建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对首次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新增预算1500万元用于支持设备更新和“智改数转”工作。全面落实国家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推广技术改造再贷款、“制惠贷”等金融产品,对“制惠贷”产品使用企业给予不超过20%的贷款贴息。鼓励金融服务机构针对企业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推出专属金融产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对推进设备更新和“智改数转”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市直园区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遂宁市分行〕
七、优化项目要素保障。围绕“3+3+3”现代产业体系,优先保障锂电、电子信息、能源化工等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和“智改数转”项目用地、用电、用能和排放等需求。对不新增用地和产能的技改项目,采取备案承诺制,简化前期手续办理。〔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中、省、市政策调整的,以新政策为准。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交叉重复享受本政策及现行其他奖励政策资金支持。
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初审并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应给予支持的,报请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本政策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