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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在遂食盐批发点开展现场核查的通知

来源:市经济信息化委 发布时间:2018-02-2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经信〔2018〕36号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在遂食盐批发点开展现场核查的通知

  各县(区)、市直园区经信部门:

  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4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市食盐专营管理,确保食盐供应安全,现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遂宁市辖区内设立的分公司、自建的销售网点、自建的物流系统或者委托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以及四川省盐业公司遂宁各支公司原有销售渠道开展现场核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遂宁市范围内设立分公司、自建销售网点现场核查如下内容

  (一)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1.《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2.《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3.定点生产企业或定点批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4.《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二)分公司、自建销售网点

  5.设立分公司或自建销售网点办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6.《配送单》及《销售发票》必须是盖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印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7.《仓库租赁合同》或自有仓库产权证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8.销售产品明细、执行标准;

  第1、2项资料提交说明:同时具有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第1、2项资料;只具有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企业提交第1项资料。

  二、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遂宁市范围内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核查如下内容

  (一)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1.《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2.《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3.定点生产企业或定点批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4.《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5.授权委托文书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6.代收款、回款操作流程(委托方与受托方操作流程、定点生产或定点批发企业与自建物流系统操作流程)(盖鲜章);

  7.配送产品明细、执行标准;

  (二)自建物流、第三方物流企业

  8.自建物流或第三方物流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9.《配送单》及《销售发票》且必须是盖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印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10.《仓库租赁合同》或自有仓库产权证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第1、2项资料提交说明:同时具有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需同时提交第1、2项资料,只具有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企业提交第1项资料。

  第5项资料说明:第5项资料仅需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时需要核查,自建物流系统的不核查该项资料。

  三、对四川省盐业公司遂宁市各支公司现有销售渠道核查如下内容

  (一)盐业支公司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3.《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4.委托授权文书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5.《配送单》及《销售发票》且必须是盖有盐业支公司印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6.销售产品明细、执行标准;

  (二)销售渠道方

  7.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盖鲜章)。

  四、核查要求

  (一)各县(区)、市直园区经信部门要做好相关核查工作,并在核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抄报市经信委盐业科。

  (二)各县(区)、市直园区经信部门在核查时,企业资质等资料完整、经核实无误的,应当认可其具有食盐批发、配送资质。企业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缺少的资料,并在10个工作日后再次核查;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要求的,严格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核查结果的应用

  核查结束后,经信部门对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食盐批发、配送网点对外公示并悬挂显著标识,引导食盐零售点到有资质的食盐批发、配送网点购入零售用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遂宁市范围内设立的分公司、自建的销售网点、自建的物流系统或者委托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及四川省盐业公司遂宁市各支公司现有销售渠道不符合《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的要求,且从事了食盐批发、配送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经信部门按照《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属于经信部门管辖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各县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食盐批发、配送网点的审核。本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省盐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姓名 单位 联系电话 备注
刘德勇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0825-2254232 接受政策咨询
吴有民 船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0825-6807583 现场核查人员
曾云富 安居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0825-8663088 现场核查人员
申林 蓬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0825-5392772 现场核查人员
白静 射洪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 0825-6622110 现场核查人员
郑学超 大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0825-7823027 现场核查人员
田凌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局 0825-2318007 现场核查人员
刘壁嶙 遂宁市河东新区招商服务局 0825-2911106 现场核查人员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23日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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