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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省运会、省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4〕129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省运会、省残运会及其筹备期间
无线电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为确保四川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四川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三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顺利召开,满足应用于赛会及其筹备期间的各项业务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证赛时各种合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正常工作,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各种有害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现将《省“两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省“两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
暂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四川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三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省“两运会”)顺利召开,满足应用于赛会及其筹备期间的各项业务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证赛时各种合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正常工作,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各种有害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和省“两运会”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两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因赛会需要在遂宁区域(包括比赛场馆内)设置和使用各种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涉及广播电视现场传输设备、新闻媒体现场专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和临时传输设备、场馆内无线局域网、指挥调度通讯设备、场馆安保对讲机、气象无线电业务、无线麦克风、无线电子计分设备、无线电子公告显示牌等无线电设备。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四条 省“两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因赛会需要而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用户直接向遂宁市经信委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用户获得频率许可通知后,需按有关规定的标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并办理相关设台(站)手续。
第五条 无线电频率申请时间为2014年7月1-31日。
第六条 对在场馆内已建的无线电通信基站、直放站(含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等,需报遂宁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公众移动通信网的终端(俗称手机),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网卡,发射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不需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直接使用。
除上述设备以外,其它平时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在省“两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未经遂宁市经信委许可不得进入各体育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八条 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者要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和技术指标操作使用。
第九条 如需实行无线电管制,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它辐射无线电波非无线电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十条 境外新闻媒体、机构组织和个人如需在省“两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涉外无线电管理进行管理。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申诉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为省“两运会”服务的各种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以向遂宁市经信委提出干扰申诉。
第十二条 省运会筹委会办公室收到干扰申诉后,第一时间将干扰申诉转到遂宁市经信委查找和排除干扰。
第十三条 任何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其使用者和所有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十四条 任何在省“两运会”及其筹备期间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如产生有害干扰对省两运会比赛包括开、闭幕式产生重大影响或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遂宁市经信委有权制止。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在省“两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依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妨碍执行公务。公安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遂宁市经信委做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省“两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实施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制止非法无线电发射;
(五)关闭、查封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没收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省“两运会”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由遂宁市经信委依法进行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两运会”结束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