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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2017年无线电台站年检验证的通知
  遂经信函〔2017〕72号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遂 宁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关于2017年无线电台站年检验证的通知

  各设台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和《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2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7年度无线电台站年检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站(含对讲机、车载台)都必须参加年检验证工作。

  二、要求

  (一)凡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无线电台站用户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本年检验证通知后,带上相应无线电台站的《设台申请表》、《技术资料申报表》和《电台执照》等资料表格,按通知要求办理年检验证手续,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有关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而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的用户,及时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监督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三)具体事宜及相关法规可查询四川省无线电办公室网站(www.scrm.gov.cn)。

  三、年检验证时间、地点

  (一)年检验证时间:2017年6月1日至7月31日止。年检验证缴费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遂州北路169号),联系电话:0825-2266666。

  (二)频率续用、《电台执照》换证、台站停用办理地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监督管理科(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3号楼3310室),联系人:杨发春,电话0825-2399728、13198160767。

  四、处理

  (一)对2017年7月31日后仍未办理年检验证手续、不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和不按时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用户,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相关规定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日征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不缴纳频率占用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收回所指配的频率,吊销电台执照,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它频率使用和设台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第七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遂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2017年5月11日

  
抄送:各区县经信局,市级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