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5日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成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成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站,支队: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遂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现通知如下。

  一、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主 任:江 平 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何正良 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 勇 党组成员、副局长

  蔡学东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张永跃 党组成员、执法支队支队长

  委 员:陈丽蓉 机关纪委书记

  彭芳芳 办公室主任

  周文辉 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余春萍 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任 鹏 技术改造科副主任科员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召集,负责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方法和指导性意见,责成相关科室具体落实。

  (二)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1.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或责令废毁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4.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

  5.责令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

  6.吊销许可证或批准证书;

  7.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以上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三、审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审查委员会议召开两日前,案件承办部门将执法调查终结报告、拟处理意见、拟处理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局法制部门审核意见等案件材料,送审查委员会成员。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不当,需要重新组织调查或者补充证据的;

  2.案卷材料不全,缺少对案件承办部门的处理建议、法制部门审核意见之一的。

  (三)会议由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召开。会议必须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四)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以表决形式形成集体意见,形成集体决定。

  (五)审查会议列席人员包括案件涉及业务的分管领导、相关科室、站、支队和案件承办人员。

  四、审查委员会议事程序

  (一)案件承办部门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二)法制部门汇报案件审核情况,包括检查程序、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存在处罚失当。

  (三)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四)参会人员就案件处理发表个人意见,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表决意见。

  (五)主持人组织进行表决。

  (六)主持人当场或择日宣布表决结果,形成决定。

  (七)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完整、翔实地记录所研究讨论议题的真实情况、个人意见、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和最终决定,对于不同意见应予详细记载,经与会人员逐一签字确认后装入案件卷宗。

  (八)审查委员会负责督导执行部门对讨论决定事项实施落实情况,并由案件承办部门将案件办理书面情况装订、归档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五、审查委员会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一)案件承办部门根据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负责落实相关事项。特殊情况必须改变决定的,应当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复议,经审查委员会重新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二)审查委员会所议定事项,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报告主任、委员。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