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5日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机关廉政建设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实施纲要》,结合本委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与有业务关系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吃请。

二、到基层单位调研、检查、指导工作,不准接受基层单位的公款宴请,确属工作需要用餐的,要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

三、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相互宴请。

四、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活动。

五、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支付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接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物。出于礼节收下的礼金,应在七天内交委办公室登记,以便统一上交处理。

七、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得将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用公款支付。

八、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单位和个人谋私利,不准打着单位或领导的旗号办私事。不准贪占公共财物,严格财务制度,厉行节约。

九、违反廉政规定的处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教育、批评,直至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十、本规定由委机关监察室、人事科监督检查,并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