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完善资金项目监管流程、细化资金项目验收标准、明确市县两级主管部门权责、用好管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二、政策依据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4〕3号)、《遂宁市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遂经信〔2024〕10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其核心内容包括:
(一)分级负责:省级直接安排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省厅委托组织验收,遂宁市再分配的省级资金安排项目由相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市级工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的事前、事中项目,由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省级、市级组织验收的项目需先经属地初验。
(二)职责明晰:验收实施部门负责审核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结论;验收专家组(3人以上单数,含至少1名财务专家)负责现场核查项目完成真实性与准确性;项目单位需提交真实材料并配合整改。
(三)验收内容:聚焦项目申报书或变更批复约定的建设内容、投资完成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目标达成度及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情况。
(四)程序严格:项目单位需在竣工后6个月内提交完整材料;验收实施部门审核后组织现场验收,结论分通过(需同步完成环保安全等单项验收)、限期6个月整改(未达目标或资金使用违规)、不通过(重大变更、超期2年、投资额减少超限20%-30%、整改后仍不合格等)。结论需在1个月内备案。
(五)严肃纪律:要求严禁材料造假,违者收回资金、3年禁报并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