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5日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党委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领导干部,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执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市经信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领导干部决策和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市委及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委党委领导干部决策失误和执行不力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重大事项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决策者责任。
()未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制定比选方案进行决策,或违规干预以上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擅自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以个人意志改变集体决策、决定的;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在重大决策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行者责任。 ()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重大事项决策的;
()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决定的;
()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执行决策过程中处置失当,致使本地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执行决策不作为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在执行过程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本制度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本制度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