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5日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60号提案答复的函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6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李俊峰委员:  

在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  关于加大电磁科普宣传方面  

结合每年“世界电信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活动,我局会同市通发办组织相关通信企业积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大力宣传普及有关网络安全和电磁频谱科普知识,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社交平台等向广大用户推送网络安全宣传知识、电磁频谱科普知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等,提升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同时,各通信公司通过所属营业厅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氛围,及时向全市手机用户推送网络安全和电磁频谱科普相关公益短信,以大力增强广大群众对网络安全和电磁频谱科普的科学认识,针对性开展电信设施保护及电磁辐射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二、  关于通信基础设施拆除、迁改方面   

《遂宁市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正式出台实施,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改动、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保持或提高原有电信设施建设标准和水平,保证电信服务畅通。因建设对有关电信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电信设施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必须改动、迁移或拆除原已建电信设施的, 相关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和通信发展办公室,由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电信设施相关产权单位,统一编制迁改建设方案,所需迁改建设费用按照《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执行。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基本上参照《遂宁市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 关于打击并依法惩处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方面  

近年来,我市先后制定出台《遂宁市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遂宁市加快推进5G加快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遂宁市“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等文件,编制完成《遂宁市“十四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规划》《遂宁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重要规划,为全市加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有力保障。《遂宁市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妨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拆除现有的电信设施,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对故意破坏电信设施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公安部门积极会同当地经信、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依法查处盗窃、破坏、损毁等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并依法惩处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公用杆塔设施共建共享方面  

《遂宁市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通信发展办公室统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宏站、微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需求,并负责整合全市路灯杆、监控杆、信号杆等公用设施,最大化实现“一杆多用”,重点加快5G通信基站建设和商用。通信基站、机房用电可就近接入市政、路灯等公共用电设施。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共享外,各类杆(塔)设施原则上应创造条件实现资源共享。新建路灯杆、监控杆、信号杆等设施时,要优先采用“多功能杆(塔)合一”的城市智慧杆(塔)。同时,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还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采取与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的建设单位、开发商或物业管理机构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等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应委托具备通信广电行业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按照光纤到户国家和地方标准及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并满足通信和广电网络传输要求。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基本上严格按照《遂宁市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严禁无资质企业以5G名义非法开展相关业务。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