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189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189号提案答复的函
田斌委员:
您在遂宁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验收与资产移交的建议》(第189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分户计量
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决定无偿移交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省电力公司〈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电力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川人法工函〔2013〕4号)第三条“2012年7月1日本条例正式实施后,建设单位未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交由有关专业经营单位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专业经营单位有权不承担有关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未交由供电企业组织安装施工所建成的供配电设施按照‘谁的产权,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设施产权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即2012年7月1日前,建成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配电设施经验收合格的,供电企业应予接收。《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即2012年7月1日后,建设单位将供配电设施交由供电企业组织安装施工的,供电企业应当接收,未将供配电设施交由供电企业组织安装施工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二、我市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情况
(一)“三供一业”政策中,供配电设施移交情况。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将国企(含企业和科研院所)家属区水、电、暖和物业管理职能从国企剥离,转由社会专业单位实施管理。截至目前,我市共10个国有企业将供电设施分离移交给供电企业,涉及居民8504户,其中,国网遂宁供电公司供区内7个单位,涉及居民1034户;明星供区内3个单位,涉及居民7470户。
(二)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情况。从2016年至今,我市供电企业已接收供配电设施移交的居民住宅小区共370个,其中,国网遂宁供电公司接收小区304个(含2019年接收小区19个),明星电力公司接收小区66个。
(三)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情况。2017年,为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用电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我市计划利用4年时间,投入约1.7亿元对明星供区内的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进行改造,涉及居民约5.7万户。纳入改造的居民小区须自愿将小区供配电设施无偿移交供电企业,截至目前,第一批改造项目涉及24924户小区民已大部分签订移交协议,第二批项目正在实施中。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9日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