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5日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工作行为,确保市经信委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根据市委办《遂宁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委机关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对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进行督促整改,监察室、人事科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监察室、办公室、人事科按各自的职能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三条 监察室、办公室、人事科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分管科室的负责人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委机关和所属行业协会、市无线电监测站及其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遂宁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不得违反。    

第五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比照《遂宁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乱作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影响本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四)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五)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送领导批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七)有其他行政责任追究行为。  

第六条 除按《遂宁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执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说明或交待去向的。    

(二)首问责任人态度粗暴的,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三)外单位来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四)外单位来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五)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办任务的。    

第七条 除按《遂宁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二条执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二)三次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致使工作被耽误的。    

(三)办理交办事务质量低,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四)出现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五)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给单位造成影响的。    

(六)科室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批评教育,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第八条 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或者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理的情形按《遂宁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九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下列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一)登记立案:由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按各自职责负责。    

(二)核实调查:由监察室会同人事科负责。    

(三)诫勉谈话: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    

(四)形成处理意见:由监管室会同人事科负责。    

(五)党委研究决定:由监察室、党委办负责。    

(六)按有关程序和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办理: 由监察室、人事科负责。    

第十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时限按《遂宁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遂宁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监察室、人事科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