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5日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经信委党委决策执行督查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党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有效保障机制,增强执行力,结合市经信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委对督查工作负全责,党委“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为责任人。凡党委会、委务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任务性质和领导成员分工,明确负责督查落实该项工作的相关领导。相关领导要切实承担起督查主体的责任,督促承办科室、站、支队贯彻落实。督查部门要协助领导及时将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科室、站和支队,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各责任科室、站和支队要做到领导重视,方案具体,措施有力,注重实效。
第三条对党委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督查的基本程序是:
()分解立项。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下达后,委行政办公室要及时拟定抓督查落实的方案,进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要求,通知相关责任科室、站和支队落实。督查方案,以党委或督查部门文件下达。
()跟踪督查。委党委的决定、决议、意见和重大部署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查;主任办公会、委务会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督查;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批示的督查,由行政办公室牵头,各有关科室、站、支队协助督查办理;凡下级单位、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的督查,据其内容、性质按职能分工由党委办公室或行政办公室负责督查。
对立项督查的决策事项,实行定期督查,跟踪问效。内容包括:贯彻落实的思路、目标、措施、效果和经验;干部群众的反映、意见和要求;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完善决策的建议等。一年内至少要对党委主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2-3次集中督查;对一些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或领导批交办事项,可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开展专项督查,并向党委或有关领导专题报告。
()综合反馈。党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制定后,各承办科室、站和支队要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并反馈落实进展情况,督查部门要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评估,向党委进行综合反馈或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决策的建议。
第四条实行重大事项执行专项报告。凡党委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召开的重要会议、制发的重要文件,各牵头责任科室、站、支队必须按要求将落实情况由分管领导同志审签后书面向党委的督查部门专题报告,督查部门要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党委。
第五条实行重大决策立项督查。对党委作出的关于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维护稳定、党的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等重大决策,均要进行立项督查。明确了牵头科室的,由牵头科室立项督查;没有明确的,由督查部门立项督查。党委重大决策一经立项督查,各承办科定、站、支队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条开展重大决策现场督查巡视。对党委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涉及面广、落实时间长的督查事项,可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督查部门和有关职能科室参与,组成督查巡视组,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现场专项督查,推动工作的落实;对党委决策中的重点、难点事项及长期要求跟踪督办的事项,督查部门要落实专人定期跟踪督办,掌握动态,确保落实。
第七条推行督查工作明查暗访。坚持过程督办与结果督查并重的原则,随时对督查督办事项开展明查,同时,委纪委、党委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培训科、行政办公室等科室要不定期地对本单位的作风建设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暗访,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责任科室、站和支队认真整改,督促落实。
第八条坚持督查情况适时通报。督查部门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督查落实的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要总结推广,通报表扬;对落实工作做得差的,要帮助分析原因,属主观不努力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客观因素短时间内落实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党委领导同志报告,并督促承办科室、支队和站尽快落实、完成任务。
第九条充分运用督查成果。授予督查部门在督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权、重要案件督办权、参与工作实绩评议权、奖励惩罚建议权、干部使用建议权、协助领导决策建议权,确保督查实效。督查部门开展督查形成的成果,该通报的由督查部门直接通报,该专报党委及其领导同志的必须专报。党委领导同志要对督查部门的专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作出明确批示,通报、专报中涉及有关科室、站和支队的工作建议,该科室、站和支队必须认真研究落实,并明确答复。
第十条开展执行力评价。定期对委内科室、站和支队干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效能、工作实绩等情况开展测评,评价结果纳入干部综合研判内容,作为调整配备干部、评先评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