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经委、市级各园区、各重点用能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2008年9月省经委以川经环资函〔2008〕942号通知,决定开展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我委及时转发了省经委文件,并就做好我市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做了安排部署,要求各重点用能企业于2009年2月10日前,将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送市经委,但截至4月10日,仍有部分重点用能企业未报送本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
接省经委通知,省上将于5月上旬组织专家对全省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进行评审。为此,请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马玻璃有限公司、新绿洲印染有限公司、蓥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射洪锂业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宏盛冶金有限公司、华有碳素有限公司、华纺银华有限公司务必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一式五份(含电子文档)送市经委,以便及时送审。目前,正在进行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编制的企业,要加快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编制工作;尚未开展此两项工作的企业,请抓紧时间,确定专人,搞好编制工作。对未按时报送的企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人:唐君 张永海
电 话:2224235 传真:2226606
邮 箱:snjwtangjun@126.com
附:1.川经环资函〔2008〕9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条款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川经环资函〔2008〕942号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做好全省年综合能耗一万吨标准煤以上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强力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7〕31号)有关要求和全省工业节能工作统一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年综合能耗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见附件)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能源审计是审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消耗定额,对企业能源利用的物理和财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分析的行为,通过开展能源审计,对企业的能源消耗、管理水平、能效指标、财务过程、综合利用、环境效果进行核查、测试、诊断、咨询、对标和评价,有利于企业排查节能障碍和费能原因,挖掘节能潜力,提出整改措施,制定节能方案。节能规划是企业在开展能源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节能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完善节能工作保障措施,推动企业全面节能降耗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是促进企业节能降耗的基础性工作,对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依据和内容要求
(一)编制主要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国家标准(GB/T17166-1997)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指南》等。
(二)审计报告主要内容
1、企业审计的依据和有关事项说明;
2、企业概况、生产经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用能结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消费状况;
3、各种能耗指标的计算分析、对标与结论;
4、耗能设备的测试结果与对标;
5、与企业消耗定额、历史最好水平、同行业水平、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分析;
6、能源成本与能效的评价;
7、存在的问题及节能潜力分析;
8、节能技改项目的财务分析及经济评价;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价;
10、审计结论和整改建议。
(三)节能规划内容
1、编制依据、企业概况、企业发展规划描述,规划为“十一五”节能规划,基准年统一为2007年。
2、现状及分析。包括对企业技术装备、节能管理机构制度规定、能源计量配备、节能统计、企业物料平衡和能源平衡的分析。通过分析找出影响企业节能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主要因素及节能潜力。
3、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及分系统分年度目标,分系统目标必须与总体目标相吻合。
4、制定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5、对提出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进行经济、技术评估,是否可以支持目标实现。
6、节能支撑项目的实施。根据企业的资金、生产规划安排节能规划各项目的实施时间。
能源审计相关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及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范本等资料可到四川环境与资源网站下载。
三、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的审核
(一)我委将组织对各企业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进行评估和审核。未能通过审核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重新进行能源审计并提交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
(二)重点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将作为全省工业节能督查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市(州)和重点企业节能考核指标体系,予以考核和问责。
四、编制单位的确定
为确保能源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高质量,原则上应委托省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能源审计中介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并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我委将另行公布)。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自行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
五、时间安排
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时间为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
请各市(州)经委高度重视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加强跟踪和指导,督促企业按期保质完成编制任务。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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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条款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