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党委“一把手”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经信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准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
二、不准临时动议研究决定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没有比选方案的重大事项。
三、不准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定。
四、不准在会议讨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或不成熟的事项时,个人拍板决策、决定。
五、不准违反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以个人意志改变集体决策、决定。
六、不准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先行发表倾向性或主导性意见。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或者明确即将离任时,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研究决定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八、不准直接或授意他人干预、插手、介绍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资产转让、中介机构服务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