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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序号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第十七条 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行政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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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行政许可《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政府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通过审批;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报国家有关部委及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其余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第七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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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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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检查《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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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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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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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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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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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户用电危害到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2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3对供电人在中止供电原因消除后不按时恢复供电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四条:“供电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4对盗窃电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返本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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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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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7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 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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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
记 录 ;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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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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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在食盐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或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包装上作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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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2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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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4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5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6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7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8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行政强制《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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